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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9-11

二、诉辩双方多围绕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举证质证和抗辩

举证证实相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是权利人作为原告的基本举证责任,如果案涉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则权利人作为原告失去了请求权基础。与之相对,被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最基本的抗辩之一便是案涉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如该抗辩成立,被告再无需进行其他任何抗辩。因此,围绕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举证质证和抗辩,成为商业秘密案件诉辩双方对抗的中心。

围绕商业秘密三个核心要件,权利人需要举示案涉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和“采取保密措施”三个方面的证据。与之相对,被诉侵权人如拟抗辩,则需要举示反驳证据否定上述三个方面的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包含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两个方面,权利人需要举证证实案涉商业信息既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又不为相关人员所容易获得,换言之,被诉侵权人只需要举证证实案涉商业信息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相关人员容易获得,案涉商业信息就丧失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具体而言,该类证据证明目的包括案涉信息:系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产品元素简单组合,经观察产品可直接获得;公开出版或媒体公开披露;展会等方式公开;其他公开渠道可得;经过鉴定,该商业信息未被公开。“具有商业价值”包括现实的商业价值和潜在的商业价值两类情形,权利人需要举证证实其投入了成本获得该商业信息或该商业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或增强竞争优势或获得其他经济利益,该类证据包括权利人投入情况相关的材料、权利人基于该商业信息获得收益或竞争优势的材料或专业机构鉴定结论;与之相对,被诉侵权人需要全面举证否定该商业信息的现实的和潜在的商业价值方能成功抗辩。“采取保密措施”是诉辩双方对抗的一个焦点问题之一,权利人要围绕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保密意愿进行举证,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约定保密义务、触密人员保密要求、涉密场所区分管理、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区分管理、计算机相关设备或软件禁止或限制措施、离职员工继续保密义务要求等;被诉侵权人需要举示反驳证据否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事实或否定其采取措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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