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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5-13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瑞软件”管辖异议案((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39号民事裁定书)

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管辖问题时,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外,还应考虑审理便利性等问题。

(一)基本案情介绍

上诉人广州德瑞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兴业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并非重复诉讼,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案件在案由、诉讼请求、被告、事实理由等方面存在差异。(二)按照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须分开立案,德瑞公司故而向原审法院以不同案由及主张申请立案。(三)德瑞公司于2019年5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四)张某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张某、南山公司、兴业公司共同辩称:1.本案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无论是根据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原审法院对于被诉侵权行为均无管辖权。2.根据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也无管辖权,从德瑞公司起诉过程中明确的张某、南山公司、兴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张某、南山公司、兴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均不发生在广东省深圳市内。3.德瑞公司提出另案已经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并基本审理完毕,根据方便管辖原则,在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证据等基本一致的情形下,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便于查清事实,降低诉讼成本,故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1、张某的户籍地址虽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兴业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29号第41层;南山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龙口市南山工业园南山南路4号。因此,兴业公司、南山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不在广东省深圳市辖区内,张某的经常居住地亦不在广东省深圳市。(二)德瑞公司在本案指控张某、兴业公司、南山公司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无论是披露还是使用行为地,均不在广东省深圳市。综上,本案兴业公司的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被告南山公司的住所地为山东省龙口市,张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广东省深圳市辖区范围。本案德瑞公司指控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行为,也未在广东省深圳市发生。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鉴于兴业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张某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上海市辖区内,且德瑞公司请求保护的为德瑞公司DRL财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系列软件核心技术、核心源代码等商业秘密。德瑞公司在先起诉并已经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案件与本案德瑞公司请求保护的DRL财务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系列软件彼此相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之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兴业公司、张某对本案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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