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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6-07

2、软件设计方案和数据库设计方案是否具备商业价值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计算机软件设计方案和数据库设计方案,是源程序编写前的设计思路与预案,设计方案中一般都包括整体构想、平台架构、系统模块应用场景、系统功能等内容,是源程序编写的方向性意见。软件或数据库设计方案完成者基于用户需求制定相关方案过程中,如凝结智力成果使得相关方案具有创造性,则其满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时,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当然,如果相关设计方案与公知信息没有实质区别,则其显然不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软件设计和软件数据库设计是源程序编写之前的步骤,编写源程序是对整个软件设计思想的固化,体现开发者的个人风格等独创性因素主要体现在源程序的编写过程中。本案当中,嘉力达公司也没有指出软件设计和数据库设计和通常的软件编写过程中所使用的一般方法存在特别之处。通常在没有可供运行的软件产生之前,软件设计和数据库设计本身不能直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该观点值得商榷:其一,设计方案与源代码编写二者之间并非截然独立的两个阶段,通常,设计方案中即体现开发者个人风格等独创性因素;其二,可运行的软件确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是,设计方案作为智力成果,是能为开发者带来经济利益的,该经济利益虽然不同于软件产品投放市场流通后的经济价值,但是,依然是能够开发者带来竞争优势的利益;其三,与著作权保护规则中“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则对权利人具有独创性的思想是予以保护的,只是该种思想必需体现在相关载体上,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设计方案正是这种体现出来的开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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