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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7-26

3、游戏下线或停止运行后源代码删除或篡改后对比对问题如何解决?权利人应否拒绝被诉侵权人提供的虚假的源代码作为比对软件进行鉴定?被诉侵权游戏软件已下线后,权利人是否可继续主张停止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提供虚假证据,否则,不仅该虚假证据不能证实待证事实,而且提供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如果被诉侵权游戏软件源代码被删除或篡改后,被诉侵权人提供虚假的源代码时,人民法院不仅不应采信该证据,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权利人而言,完全有权拒绝将该等虚假的源代码作为比对软件进行鉴定,如权利人同意将其进行比对,势必造成错误的比对结论,直接导致己方败诉。被诉侵权游戏软件下线后,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销毁源代码,如权利人未提出此项诉请,而游戏软件源代码易于复制,且被诉侵权人通常存在主观恶意,因此,人民法院针对已下线游戏侵权人判令其停止侵害不仅于法不背,且能更彻底惩治侵权行为。

本案中,徐某等人不仅拒不提供人民法院保全裁定所列证据,还将篡改后的源代码提交法院,该行为本应遭受司法处罚,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不仅没有惩治此类妨害诉讼的行为,相反,一审法院让其妨害诉讼的目的完全实现:一审以无法比对而无法判断被诉游戏软件与权利人软件同一性问题为由,驳回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支撑了被诉侵权人基于妨害诉讼行为而谋求的诉讼利益。幸而二审法院作出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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