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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之规定 ,对于确属劳动仲裁范畴而遭拒的情形,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要求劳动仲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用人单位持该通知书径行向人民法院立案即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立案受阻预案仲裁立案阶段,用人单位最常见的困难是仲裁机构案件受理窗口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并拒绝受理,此时,用人单位务必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竞业限制纠纷仲裁立案用人单位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并完成立案,是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实质性步骤。立案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遭遇材料不全甚至被无故拒绝等困难,对此,用人单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一)竞业限制纠纷仲裁立案申请材料仲裁立案阶段,用人单位围绕竞业限制纠纷应提交的材料
7、劳动者泄漏或使用商业秘密证据之证明目的。用人单位需要说明相关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性和市场价值,说明劳动者泄漏或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具体细节,说明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等情况和后果,说明劳动者泄漏或使用商业秘密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之间的关联。(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
6、劳动者自行或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证据之证明目的。该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是证实劳动者存在自行生产或经营行为,证明重心不在产品或业务的竞争性上,这是要明确区分的。否则,证明重心错位,极易造成证据链不完整。确定劳动者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证据证明目的时,可以在劳动者自行生产或经营竞争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新单位之间竞争关系的证据之证明目的。用人单位确定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时,需要分层次说明竞争关系,先基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证据说明两单位业务范围重合或交叉的事实,并说明两单位存在竞争的高度可能性,如劳动者无相反证据,则应据此推定两单位之间的竞争关系;然后基于劳动者就职之新单位的客户名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颁布)(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所谓名实不符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属其他法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凭证之证明目的。于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而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构成劳动者负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实质要件之一。用人单位在确定该证据证明目的时,应准确说明劳动者离职时间即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起始时间,并说明用人单位如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尤其明确不存在超过三个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之证明目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和责任的基本依据,也是竞业限制纠纷的核心证据,缺少该证据,除劳动者负担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外,用人单位的仲裁或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确定证明目的时,用人单位首先应明确指出,根据约定劳动者应负竞业限制义
(三)证据目录制作技巧和要点证据梳理完成后,归纳证明目的并最终呈现给裁判人员,以求取得裁判人员的内心确信,这是证据目录的基本目的。确定证明目的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说明对己方有利的内容,回避不利内容;如无法回避的问题,应基于证据指出“不利点”的虚假性或不可靠性或矛盾之处。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及相
(三)劳动仲裁申请书制作劳动仲裁申请书是用人单位发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必备的基础文件,申请书一般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请求事项和事实与理由、证据说明四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
3、考察竞业限制纠纷仲裁时效的具体方法首先,竞业限制纠纷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并不必然是劳动者离职之日,只有在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离职之日便入职竞争单位或劳动者离职之日便从事同业竞争行为时,仲裁时效起算日才与劳动者离职日相同。竞业限制纠纷仲裁时效起算日是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之
(4)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劳动仲裁时效中断所做的规定与上述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所作出的规定一致,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应当适用。原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共七个条文,规定了法定调解组织、调解员资格、调解申请方式、调解工作程序、调解与仲裁衔接以及调解协议的执行等内容。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