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理的律师团队既有代表投资方的丰富经验,亦有代表融资公司及创始人的众多案例,我们的律师团队深入了解各项投资条款的最佳法律实践以及发展趋势,懂得如何在条款的磋商中达到最佳的,有效的利益平衡,最终实现共赢的局面
了解更多北京商理作为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及争议解决一直是我们重要业务的组成部分,我们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以应对,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我们的目标都是最大程度上避免客户业务的中断并帮助客户迅速解决问题
了解更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部是北京商理的重要的业务部门,该部门由专业从事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资深律师作为业务部门负责人,由一批专业从事该领域的执业律师组成业务团队,民事代理律师为当事人解决各类婚姻家庭疑难纠纷
了解更多二、二审情况(一)二审诉辩意见及法院认定的事实思克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思克公司未采取保密措施错误:1、思克公司对内措施包括保密协议等文件、厂区门锁及出入限制,对外措施包括与客户合同的保密条款、设备上严禁拆卸标签;2、应以难以获得技术秘密为保密措施有效和适当的标准;3、评价保密措施合理性应考虑行业现状。
(二)一审法院对焦点问题的评析如果权利人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体现出权利人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的意愿。涉案测试仪系公开销售的产品,思克公司应在售出产品上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但是,该公司通过设备采购合同和防拆标签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充分:该设备采购合同并未限制购买分再次转让
一、一审情况上诉人济南思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光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兰光公司停止侵权、销毁技术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兰光机电“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案 ----------(2020)最高法知民终538号针对机械设备或仪器上所附载的技术秘密,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所应当具有“相应性”包括“对内保密措施”、“对外保密措施”和“足以对抗反向工程”三个
第七章 机械和仪器制造业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由于商业秘密具有保护客体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属性,其天然地不具备“可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绝对权应予公示”的法律属性,加之“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事实为消极事实,商业秘密权利人难以证明,因此,为了适当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反不正当竞
2、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中包含他人商业秘密时,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是否构成侵权?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中包含他人商业秘密时,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并未参与相关材料的取得工作,也并不知晓相关材料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接受包含商业秘密的资料后,依法应承
二、一审法院裁判说理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三原告所述构成商业秘密的5个账户银行流水,属三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交易信息,不会主动公开,基本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其次,三原告尽管没有举证采取具体的保密措施,虽三原告对“采取保密措施”的举证相对薄弱,但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账户一般也仅限于财务人员、公司
(二)卢某1、卢某2提交的证据1.股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涉及公司股东纠纷,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质判断;2.立案告知书,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联华印染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31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港元,经营范围为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等,登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