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理的律师团队既有代表投资方的丰富经验,亦有代表融资公司及创始人的众多案例,我们的律师团队深入了解各项投资条款的最佳法律实践以及发展趋势,懂得如何在条款的磋商中达到最佳的,有效的利益平衡,最终实现共赢的局面
了解更多北京商理作为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及争议解决一直是我们重要业务的组成部分,我们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以应对,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我们的目标都是最大程度上避免客户业务的中断并帮助客户迅速解决问题
了解更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部是北京商理的重要的业务部门,该部门由专业从事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资深律师作为业务部门负责人,由一批专业从事该领域的执业律师组成业务团队,民事代理律师为当事人解决各类婚姻家庭疑难纠纷
了解更多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另外一起商业秘密案件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施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除外情况逐一论证并排除进而确定涉案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 ,具体而言,通过涉案生产工艺的独有及非标产品特点确定其并非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生产工艺在技术原理、
有关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判断标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形成了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一般说来,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均不要求商业秘密已必然为某个具体的人所知悉或获得,只要该商业
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凭借经验或技能获得的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公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研发记录、实验数据、技术诀窍、技术图纸、编程规范、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有关文档等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一条第一
经营信息是指与权利人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员工信息、货源情报、营销策略、财务数据、库存数据、采购价格、利润模式、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经营方案和发展计划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与经营活动
商业秘密密点确定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工作之一,也是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以及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基础工作。与权利人自述密点不同,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确定商业秘密的密点,就是要精准的甄别出商业秘密载体中所包含的公知信息和非公知信息。商业秘密的种类不同,其密点以及密点确定方法不同。技术信息秘密的密
2020年9月以后,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7号)施行以后,因该司法解释删除了“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流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原鉴定流程基础上增加一步:针对相关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
2007年2月至2020年9月,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施行以后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7号)施行之前。因法释[2007]2号司法解释明确将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定义为“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
“非公知性”鉴定是当前人民法院判断商业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时最主要的证据。我国商业秘密领域“非公知性”鉴定方法“脱胎”于专利鉴定方法,甚至,在2007年之前,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对比结果判断标准都是采用专利技术特征比对结果所使用的“相同或等同”的标准,2007年司法解释施行后,改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