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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

是从事高端商事法律事务
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商理律师多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在高端商事法律事务领域积累了十分丰富的职业经验。2017年至2018年,商理律师共办理商事诉讼案件近2000件,是胜诉判决书年平均数量最多的律师事务所。

商理出版

about us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该书由本所创始合伙人张志胜律师撰写。从竞业限制的基本概念入手,着重分析了竞业限制纠纷的特点、难点、法律理论和实务观点的分歧,以及人民法院裁判尺度及主要观点。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全程解析,为用人单位解决竞业限制纠纷提出诉前策略及仲裁或诉讼的解决机制,并分析了新经济形态中的竞业限制问题。本书不仅启蒙读者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更在于帮助读者理解法律背后更深层次的价值基础并解决实际问题。

业务领域

business area

知识产权诉讼部

知识产权诉讼部

商理律师以最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为客户提供商业价值最大化的强力支撑。我们的业务包括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咨询及规划、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仲裁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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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部

融资租赁部

北京商理是我国为融资租赁及金融租赁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最多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的融资租赁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研究及律师实务,在融资租赁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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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部

股权投资部

北京商理的律师团队既有代表投资方的丰富经验,亦有代表融资公司及创始人的众多案例,我们的律师团队深入了解各项投资条款的最佳法律实践以及发展趋势,懂得如何在条款的磋商中达到最佳的,有效的利益平衡,最终实现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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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部

网络法律部

北京商理拥有丰富的行业知识,紧密的拥抱正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能够为小型初创互联网企业,亦或是上市互联网企业等各类客户提供全套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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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部

劳动争议部

北京商理劳动争议团队在劳动法领域拥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知识我们的律师团队可以协助客户处理复杂且极富挑战性的劳动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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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部

刑事合规部

北京商理能高效帮助企业处理反商业贿赂及刑事风险控制难点及相关实务,同时指导企业提高在复杂经济环境及背景下应对和预防相应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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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部

合同纠纷部

北京商理作为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及争议解决一直是我们重要业务的组成部分,我们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以应对,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我们的目标都是最大程度上避免客户业务的中断并帮助客户迅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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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部

婚姻家庭部

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部是北京商理的重要的业务部门,该部门由专业从事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资深律师作为业务部门负责人,由一批专业从事该领域的执业律师组成业务团队,民事代理律师为当事人解决各类婚姻家庭疑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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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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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4日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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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四、商业秘密案件刑民交叉多发,但是刑事程序启动艰难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不难发现,两条法律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绝大部分手段和方式基本一致,均包括三类手段:一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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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适用,诉辩双方均可以提出认可或反驳意见。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从鉴定事项受托主体、检材提交及固定问题、鉴定结论评价问题及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四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鉴定事项受托主体问题主要包括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回避问题和其鉴定资质问题两个方面,实践中,当事人否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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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三、专业鉴定程序及鉴定结论适用频率高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制度,并明确规定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当前,我国存在四类鉴定机制: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鉴定机构,公安、检察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人民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其他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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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相应的保密措施”是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判断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定要件之一,由于商业秘密所保护的客体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属性,其天然的不具备“可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绝对权应予公示”之法律性质,加之“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事实系消极事实,权利人难以证明,因此,为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第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