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2-03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凯赛生物及其关联方均从事生物医药及相关设备等技术研发。七被告均曾经或正在供职于开赛生物或其关联公司。2008年4月14日,曹某个人出资设立莱阳市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瀚霖生物”),2010年6月16日,被告曹某、陈某、李某、王某成为瀚霖生物股东。2010年4月30日,瀚霖公司申请涉案九项专利(包括生物医药及相关设备技术),并先后获得授权,发明人为本案七被告,专利权人为瀚霖公司。
2012年7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涉案专利与在先技术实质相同,确认本案七被告侵犯他人专利署名权;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维持该判决结果。
2015年6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淄民三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专利与凯赛生物技术秘密基本相同,本案七被告共同侵犯凯赛生物及关联方的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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