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2-04
(二)一审法院对焦点问题的评析
1、关于涉案专利六至九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因原告提起确认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的确认之诉,同时,确认王某等人侵犯了原告发明人署名权且侵权行为持续,故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关于被告王某等五人是否侵犯了原告雷某等专利发明人署名权问题。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证据形成时间均早于被告自凯赛生物离职时间,而被诉专利申请时间均晚于王某、葛某自凯赛生物离职时间,因此,王某、葛某有机会接触原告主张的技术;在案鉴定意见及相关生效裁判文书均证实被诉专利技术与原告主张的技术基本相同,而被告王某、葛某及瀚霖公司未举证证明系其自行研发,构成对原告技术秘密的共同侵权;经一审法院逐一比对,被诉各项专利权利要求与原告提交的相应的证据所载明的技术均基本相同;因无法证实中科院研究内容与涉案专利之间的关联性,被告提交的证明中科院系涉案专利技术权利人的证据不足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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