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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2-18

(三)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焦点问题的评析

1、原告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有关工作录音和客户信息及员工信息之经营信息,原告未说明并举证证实具体内容,人民法院无法判断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原告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有关运行方案等公司文件,人民法院评析如下:(1)VIP客户档案,均为空白表格,无法体现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2)薪酬方案,具有商业价值且采取了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3)工作总结,系工作进展概要,原告未明确秘密点,不构成商业秘密;(4)VIP资费目录及套餐表,系公开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2、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

被告担任原告公司管理人员期间掌握薪酬方案,不属于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原告仅以被告入职竞争单位不足以证实被告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原告指控被告不移交公司文件并散布负面信息导致原告50名员工离职,不属于法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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