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2-19
(四)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
1、员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属于何种商业秘密?
如前所述,医美机构包括保健机构,员工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客户的体验和粘性依靠各机构员工的服务技能、态度和质量。医美机构寻找、录用员工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且各员工到岗后,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以提升服务技能,医美机构需要付出大量的成本;员工经过培训上岗后,医美机构将客户交由其服务,将客户资源价值的一部分(接触机会价值)让渡给员工,进一步加大了对员工的投入。如此,各医美机构获得员工信息过程中付出了巨大努力,且该信息并不能为行业相关人员轻易取得,不仅具有极高商业价值,还“天然”的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但是,仅具有这两项特征是不够的,医美机构还必须对员工信息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该员工信息才能构成商业秘密。遗憾的是,部分医美机构员工信息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正是止步于此,未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最终丧失了商业秘密权。进一步讨论,员工信息属于何种商业秘密?员工信息属于经营信息没有争议,但究竟属于何种经营信息,尚无定论。笔者认为,从公司运行基本元素的角度出发,员工属于公司运行的主要元素,其地位并不低于其他元素,因此,将员工信息作为经营信息中独立的一类,并无不当。
本案中,人民法院并没有否定员工信息作为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类。但是,本案原告并未提供具体的内容,使得人民法院无法评价其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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