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2-27
(三)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观点
本案原告诉请保护的客户名单包括客户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体检套餐及人数等信息,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带来收益,且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被告杨某任职期间掌握上述商业秘密,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使用上述客户名单并许可他人使用,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行为;被告宁波云医院明知被告杨某系原告前员工,让其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业务,且其获利绝大部分归被告宁波云医院,被告杨某履职行为之后果应规则于北宫宁波云医院,因此,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未举证证实其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利具体金额,故根据两被告侵犯商业秘密成交额酌定赔偿金额8万元,同时,原告主张的37000元律师费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最终,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170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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