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12-30
(四)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
1、针对医美行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人民法院根据被诉侵权交易额酌定损害赔偿额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如前所述,医美行业中,客户名单是权利人的核心资产,且客户名单为医美行业经营主体带来了绝大部分利润。同时,基于医美行业盈利模式及盈利元素或结构特点,客户信息对于权利人利润的贡献度远超过其他元素,且权利人提供服务时所必需支出的成本相对较小。因此,在医美行业中,被诉侵权人侵犯权利人客户名单时,其与客户的成交金额即可体现其绝大部分获益,在权利人为举证证实其具体损失金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金额的情形下,人民法院直接基于该成交金额酌定损害赔偿金额,具有合理性,当然,在酌定过程中,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本案中,人民法院直接将被告杨某和宁波云医院利用原告客户名单与案外人所签订协议的成交金额121400元为基础,酌定两被告赔偿原告8万元人民币,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37000元律师费。如果按照总收入扣除成本后确定被诉侵权人侵权获利的方式,根据医美行业利润率较高的特点,两被告因侵犯原告客户名单所获利润总额极大可能与8万元金额一致。因此,与其他利润率较低的行业相比,人民法院在医美行业贯彻基于侵权交易成交金额酌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做法,值得肯定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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