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5-01-03
3、医美居间服务机构所拥有的客户名单被侵犯后,其损失如何计算?
非医疗机构作为服务居间方,无法直接向客户提供医美及体检服务,只能引流至其他医疗机构,其代收医美、体检及健康管理费。当客户完成医美、体检或健康管理后,提供医美、体检或健康管理服务的医疗机构与居间方进行结算。在这样的经营模式下,居间方的利润并不直接源自客户缴纳的医美、体检或健康管理费,而是源自相关医疗机构支付的居间费或返点等,换言之,居间方代收费用中,绝大部分要作为医疗费或服务费支付给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因此,在确定权利人因侵犯商业秘密所遭受的具体损失金额时,不宜直接以被诉侵权交易总金额作为基础;但是,当权利人所遭受损失无法或难以确定而通过被诉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依然可以将被诉侵权交易成交金额作为基础进行确定。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无法确定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金额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侵犯行为所成交的总金额来酌定其所获利益,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正是源自权利人所遭受损失与被诉侵权人所获利益二者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方面不同的地位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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