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5-01-14

一、诉辩双方意见

原告胡某在其与被告杨某、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秘密一案中诉称:原告投资学习假发补秃技术后,综合多家机构现有技术,创新发明了“与本人真发浑然一体,可随意梳洗、吹烫、焗油、剧烈运动而不脱落”的专业补秃技术,并创办了数十家统一“东方”字号的补发企业。原告针对其进货渠道、客户资料、技术信息等采取了系列保密措施。被告张某和杨某先后在原告所创办“长沙东方补发中心”就职,被告杨某拒签劳动合同但原告通过会议形式告知其保密义务;且两被告之工资表中明确记载“保密费”。两被告任职期间在外设立“佳钰补发中心”, 带走原告商业秘密并经营相同业务。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

被告杨某辩称:1、不认同原告陈述,且被告店名错误;2、原告提交的会议记录内容与被告陈述之内容不符;3、被告杨某没有与原告签署劳动合同且任职期间不足两个月,不知晓原告的保密及竞业限制规定。被告张某未到庭亦未向法院提供答辩状或证据。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