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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1-12-08

第二节竞业限制纠纷的特点和难点


竞业限制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冲突而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要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承担义务或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纠纷,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纠纷,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义务的纠纷等。与其他劳动合同纠纷相比,竞业限制纠纷具有如下特点和难点。


一、竞业限制纠纷通常产生于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以后

 

目前,我国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未对劳动者任职期内的竞业限制义务提出明确的规定和结论。虽然,笔者认为劳动者任职期内同样应负担竞业限制义务,由劳动者任职期内所应承担忠实义务派生而来,但是,当前司法实务界自然而然的将竞业限制纠纷限定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和终止后所发生的纠纷,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有观点认为法律所规定的员工忠实义务包含了任职期内的竞业限制义务,没有必要将其单列出来;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署的有关竞业限制义务的协议,极少有关于任职期内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而当前司法实务界主流观点仍然将竞业限制义务定义在“约定义务”范畴。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签署劳动合同书时一并要求劳动者签署有关竞业限制义务的协议,也有些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义务条款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无论是单列的竞业限制协议书还是包含在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他们所指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均系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一方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一方避免前往竞争单位任职。例外情况时,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发展阶段或其他需求,与部分劳动者专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此类协议通常是用人单位取得某项显著的竞争优势后,需要加大保密力度,进而对部分劳动者提出的限制措施。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系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的关系。竞业限制协议依附于劳动合同而存在。笔者不赞同有关竞业限制义务系劳动合同后义务的说法,因为竞业限制义务与劳动合同义务处于相对独立的关系中,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连续性,也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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