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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3-29

二、竞业限制纠纷中用人单位各诉讼目标对应的证据要求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停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需要首先举证证实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当然,于法定竞业限制义务而言,需要举证证实劳动者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于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而言,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在此基础上提交:劳动者入职新单位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书、录用通知书、工资单、社保记录等,新入职单位与原任职单位竞争关系的证据,比如营业执照、实际经营义务凭证等;或劳动者自己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证据,比如产品原物、替代性比对结论、生产记录、销售凭证等;或劳动者自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证据,比如营业执照、营业记录等;或劳动者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相同或类似产品或业务的证据,比如劳动者与他人合作或同等关系的证据、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业务的比对结论、产品或业务在市场流通的证据等。从举证责任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举示上述证据,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并不必然要求精准到百分百的程度,裁判人员享有根据现有证据进行合理推定的权力。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除了上述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外,还需要专门对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举证。针对违约金请求,用人单位应当出示双方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明确约定,然后举证证实用人单位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针对赔偿金请求,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则用人单位应说明劳动者违反何种法律规定,然后证实用人单位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具体金额;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则需要直接按照约定举证证实自身损失及大小。于竞业限制违约金而言,用人单位并非必须精确证实损失金额,而只需要证实损害存在,且与违约金金额相差并不悬殊即可。于竞业限制赔偿金而言,用人单位确需举证证实实际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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