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4-29
2、详细事实经过
(1)劳动者在职期间的情况
任职期间。精确记载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任职期间,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都需要精确到日,这是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员和法官都会最先询问的问题。劳动者任职起始时间决定其自何日开始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任职终止时间决定其自何日开始负有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同时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终止。此外,劳动者任职终止时间还是计算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决定因素之一,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时,该平均工资的30%将作为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岗位职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岗位名称和职责均可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记载。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岗位完成工作,在调查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履行情况时,主要依据岗位名称和职责内容展开,包括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种类及方式的预测、将其与劳动者新单位任职内容比对等。少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且劳动者接受岗位调整,在案件评估报告中详细记载调岗情况,主要是将其用于与劳动者新岗位职责内容进行比对,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劳动者岗位职责内容相同或类似,但是两家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时,该劳动者也不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另外,对于用人单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或秘密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名称和职责就是证实该类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直接证据。
工作内容及成果。对劳动者日常工作的内容,不必详细列明每天的工作情况,概括其工作内容种类、性质、成果以及整体表现即可。对工作内容的描述,主要目的是用于判断该劳动者工作中与用人单位客户联系的频率以及关系的紧密度,判断该劳动者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可能性以及掌握商业秘密的范围及程度,判断该劳动者利用本次任职经验自己或为他人进行同业竞争的可能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成果是其工作的结晶,最能展示和体现该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业绩,也是劳动者最有可能据以进行同业竞争行为的基础之一。尤其重要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及成果,是证实劳动者是否负有保密义务的直接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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