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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5-24

2、劳动者或其单位年报或其他官方文件中对其产品或业务的介绍。笔者认为,这是能够直接证实劳动者或其单位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直接证据。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从公开渠道所能获得的上述官方文件,虽然没有该发布单位盖章确认的原件,但是,由于该等文件通常系该单位呈报给相关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与原件无异;当该单位或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否定时,需要明确指出该等文件何时公开于何处,一般情况下,该单位无法自行删除官方公布的文件,所以,公证保全在此处不是必须完成的取证操作。

3、行业协会或同等组织发布的行业报告等文件中,对劳动者或其单位产品或业务的介绍。该等文件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但是,与前述年报或官方文件相比,证明力稍弱;在使用该类证据时,用人单位需要将其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尤其需要证明该单位实际生产或经营相关产品或业务的直接或间接证据,因为行业报告毕竟不是记录或体现该单位实际生产或经营状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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