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5-26

7、劳动者将产品或业务成果交付他人以及运输单据的证据资料。如果涉案产品需要运输,用人单位自行取得运输单据的难度依然较大,通常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基本线索后申请调取;相比之下,互联网产品或业务不需要运输,其成果交付过程具有瞬时性特点,用人单位取证非常困难,对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可提请专业机构做鉴定,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确定该产品或业务成果的来源等。

8、产品或业务送检人及与劳动者关系的资料。在某些特定行业中,相关产品或业务需要经过专门检验,此时,送检单位或人员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关联,用人单位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调取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送检单位及个人相关情况,以证实该产品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9、产品或业务专利权人及与劳动者关系的资料。针对某些特定的产品或技术或业务,劳动者可能向相关机关申请并争取获得专利权等权利,此时,劳动者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事实无需其他证据佐证即可直接被证实。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劳动者在庭审中以帮助他人申请专利来抗辩,笔者认为,此种抗辩,除非有其他证据推翻该专利权证书,否则,不应被采信。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