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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5-31

13、劳动者为生产或经营而采购特定或专门设备的资料。劳动者购买特定或专门设备,虽然不能作为证实劳动者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的直接证据,但是,当用人单位提交其他证据时,劳动者购买上述设备的材料可以起到极大的补强作用。

14、劳动者为生产或经营而招聘特定或专门人员的资料。与购买特定或专门设备类似,劳动者为生产或经营而招聘特定或专门人员的行为,也可以作为佐证其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间接证据。

15、特殊产品或特种行业申报或审批资料。劳动者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而向相关部门进行市场准入类的申报,无论其是否最终获得批准或许可,该等材料足以证实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即使该申报未获批准,也足以证实该劳动者存在违约故意并着手进行了违约行为。当然,在判断该劳动者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时,未获批准及未实际生产或经营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16、劳动者因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而与其他主体发生纠纷的资料。最高人民法院主持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果,极大了便利了人民群众查询并了解交易对手等相关主体的涉诉情况。若劳动者因竞争产品或业务与其他主体产生诉讼并经过人民法院裁判,用人单位可查询相关裁判文书,该等文书所记载的劳动者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情况,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劳动者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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