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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6-01

17、劳动者因生产或经营而遭受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处罚的资料。劳动者因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遭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处罚的文书,也可以用于证实该劳动者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证据,笔者认为,可以单独作为认定该劳动者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定案依据。

18、劳动者将其公司或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资料,尤其是尽职调查资料。如果劳动者将其公司、业务或股权对外转让时,通常会接受收购方尽职调查要求,并提供尽职调查所需全部资料和信息。该等文件中,通常详细记载了劳动者或其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实际情况,若体现了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内容,可以作为认定劳动者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的证据。当然,用人单位取得该类证据具有一定难度,除了需要充分了解劳动者及其经营或控制的公司情况外,还需要了解该公司潜在或正在进行的收购方,并取得收购方的支持。

19、客户或消费者向劳动者或其单位支付价款的记录。客户或消费者向劳动者或其单位支付价款的记录,是直接证实劳动者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证据,而且是最可靠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有两种途径取得该类证据,其一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劳动者或其公司的银行记录;其二是请求相关客户或消费者协助提供付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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