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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6-06

3、货款回收流转记录。对于劳动者或其合作单位而言,对外销售竞争产品后取得货款,是其根本利益,即使其利用他人账户收取货款,也无法改变其货款性质。对用人单位而言,如何取得货款支付记录是核心工作之一。通常,付款方不会刻意隐瞒其付款行为,但是也不会轻易向用人单位提供其向劳动者或其单位付款的记录;当人民法院依法调取或要求其协助时,付款方通常会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指令。货款流转记录中,最终获益人必须是劳动者或其公司,否则无法证实劳动者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至少,需要证实最终受益人是劳动者或其公司关联方。

4、股东或控制关系证据。劳动者通过股东身份或其他控制关系实现实际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目的,是实践中常见的手法。如果劳动者直接出现在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公司股东名册中,用人单位能轻易取证;但是,此类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劳动者常常利用其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出资或实际控制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主体,此时,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实显名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该环节恰恰又是用人单位最难举证的。除了劳动者入职时申报亲属姓名外,后期调取证据工作难度较大,用人单位只能围绕显名人的身份情况逐一展开调查;当然,也可以通过关联诉讼的方式完成取证工作,虽然历时较长但是不失为卓有成效的方式。

5、劳动者生产或经营行为影像资料。此处所述影像资料与前面证实劳动者自己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影像资料不同,证实劳动者为他人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的影像资料,其内容重点在于劳动者生产或经营行为系为他人所为或与他人共同所为,而劳动者具体生产或经营行为本身并不是重点。当然,该影像资料同样需要展示劳动者的生产或经营行为,因此,前述生产或经营影像资料所需具备的要素,此处的影像资料也必须具备。

6、客户或消费者陈述。此处所述客户或消费者陈述,其内容重点在于客户或消费者说明相关产品或业务系劳动者为他人生产或经营,或者说明相关产品或业务系劳动者与他人共同生产或经营。与证实劳动者自行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之客户陈述不同,此处的客户陈述不构成证实劳动者为他人或与他人共同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的直接证据,因为客户或消费者能直接感知劳动者自行生产或经营,但无法直接感知劳动者为他人或与他人共同生产或经营,只能是听说或通过其他材料推断,因而,不构成直接证据。当然,作为市场主体的反应,客户或消费者的感知和陈述,同样是重要的依据,应被裁判者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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