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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6-16

(八)劳动者或其代理人假意和谈

实践中,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假意和解或调解拖延仲裁或诉讼进程的情况十分常见。甚至,少数当事人为了套取对方证据或相关信息而假意和解或调解。对此,用人单位应保持高度警惕,并明确界定调解或和解的最长时限,超过该时限则尽快推进仲裁或诉讼程序。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进行和解或调解时,应当第一时间明确提出和解或调解要求,直接询问对方是否同意该等条件,如果不同意,对方需明确告知最晚答复期限,超过该期限,用人单位应立即推进仲裁或诉讼程序。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进行和解或调解时,尽量避免针对相关事实的争辩,紧紧围绕和解或调解方案展开协商,可以适当进行法律问题的辩论。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进行和解或调解前,应梳理全案证据材料,对需要补强的证据进行专门归纳,调解或和解过程中,可以有针对性的询问相关问题,进一步固定案件事实。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等。

当对方当事人以调解或和解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开庭时,用人单位或其代理人务必谨慎斟酌,不宜轻率同意对方当事人的该等请求。即使人民法院同意双方自行和解或调解,也应明确期限,实践中,人民法院留给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的期限并不长,一般在7到15日之间,当然,这并不是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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