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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6-21

一、竞业限制纠纷立案前的调解程序

竞业限制纠纷作为劳动争议之一,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通过,正是顺应但是劳动争议案件高发和劳资关系矛盾突出的时代特征,立法机关从繁简分流、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在该法中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作为法定程序规定在其中;十多年过去了,该项制度对于缓解人民法院的案件积压压力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仍然有更大的作用发挥空间。

(一)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实施现状

当前,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主要受到下列几个原因的限制,其立法意旨尚未完全得到实现。如何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使其更加充分的发挥作用,是一项需要长远布局长期坚持的工作。

1、调解组织机构建设亟需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了三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三类法定组织机构 建设并不完备。一是调解组织闲置问题突出,长期以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处于“无人管理”的闲置状态,闲置的原因是长期以来并未实际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形成了恶性循环。二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能力尚有欠缺,一方面因为调解组织长期闲置导致调解实践经验匮乏,另一方面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该等调解组织的公信力缺乏足够的尊重和认可。三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当事人中接受程度不高,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极少当事人会想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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