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6-24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共七个条文,规定了法定调解组织、调解员资格、调解申请方式、调解工作程序、调解与仲裁衔接以及调解协议的执行等内容。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三个法定调解组织。需要说明的是,最近几年依托律师协会等资源设立的劳动争议专门调解组织,应当归类在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中。
2、调解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该条规定过于原则,而且缺乏对专业性的基本要求,这也是导致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处理劳动争议能力欠缺的原因之一。笔者建议,应当参照商事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员任职资格的条件要求,担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人员,必须具备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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