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7-15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之证明目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和责任的基本依据,也是竞业限制纠纷的核心证据,缺少该证据,除劳动者负担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外,用人单位的仲裁或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确定证明目的时,用人单位首先应明确指出,根据约定劳动者应负竞业限制义务的范围、地域、期限;然后明确指出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哪一条,明确违约行为的种类和性质;最后明确指出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约定内容,指明劳动者的违约行为与约定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其他关联性,明确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落入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约定的哪一款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另外,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附载了竞争对手名册且劳动者入职其中某一单位,或为该单位或与该单位共同生产或经营竞争产品或业务,则需要重点指出竞争对手名册中的相关内容。总之,将劳动者违约行为与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内容建立法律上的链接,这是用人单位确定该证据证明目的时的关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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