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7-25
(二)立案受阻预案
仲裁立案阶段,用人单位最常见的困难是仲裁机构案件受理窗口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并拒绝受理,此时,用人单位务必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在仲裁立案阶段受阻时,可以按照下述思路维护权益。
1、对于确不属于劳动者仲裁范围的事项,修改并调整维权策略。最常见的非仲裁事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保补缴争议,但就竞业限制纠纷而言,完全属于劳动者仲裁法定管辖范畴,并无争议。如果用人单位所提仲裁请求确系非仲裁事项,应及时删除仲裁申请书中的相关请求,然后再行提交申请材料。但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过非常罕见的情况,劳动仲裁机关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受理用人单位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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