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7-28
四、竞业限制纠纷仲裁审理
用人单位围绕竞业限制纠纷立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入仲裁庭审阶段。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与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不仅仅在程序问题上存在显著差异,在法律适用方面同样存在差异。用人单位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庭审前,务必深入理解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庭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由三名仲裁员出庭审理的情况较少,大多数情况下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这是当前劳动争议案件高发而仲裁人员不够的矛盾所决定的。
仲裁员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判质量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该法律条文存在几处明显的缺陷,一是“公道正派”一词并非法律术语,且很难评价,正是由于该词语的模糊性导致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选任仲裁员时出现了不合理现象。二是第三项“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人士,不应当然具备劳动争议仲裁员任职资格,而需增加通过法律专业考试等专业条件。正因为该第三项赋予了非法律工作人士入选劳动争议仲裁员任职资格,使得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认识担任了劳动争议仲裁员,进而出现了劳动争议裁决书中违法裁判的情形,笔者提出前述增设专业考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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