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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7-29

(二)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

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和代理人。当事人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人是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代理人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仲裁活动的人。

1、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列为共同的当事人,本质上是因为劳务派遣将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职责一分为二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行使,同时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此外,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还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几种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情形,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进行重述:其一,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前发生劳动争议,单位分立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单位不明确,分立后对各单位均为当事人;其二,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其三,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存在承包经营关系期间,劳动者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将发包方和承包方列为共同被告;其四,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其五,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劳动争议通常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但是,还有部分劳动争议本质上发生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其他单位之间,比如涉及竞业限制纠纷、劳动者未离职而入职新单位引发的纠纷等。该类劳动争议中,究竟是将所涉第三方列为当事人还是第三人,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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