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8-04
5、劳动争议仲裁遗漏当事人问题。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该条规定解决了应参加而未参加仲裁程序的当事人直接参加人民法院庭审程序的问题,因为如果严格遵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未参加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不能直接进入法院审理程序,但是考虑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往往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当事人和主要责任承担者,对于仲裁阶段被遗漏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而且,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判决该当事人承担责任。问题是,竞业限制纠纷中,劳动者新入职的竞争单位或与劳动者一同进行同业竞争的其他单位,是否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如前所述,笔者认为该类单位属于必须共同参加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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