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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2-08-11

(2)质证技巧

①非原件不认可真实性原则。对方当事人无法提供原件的证据,在庭审质证环节,以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为原则,以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为例外,只有对方当事人出具其他辅助证据足以证实该复印件真实性的情况下,才能有选择的认可复印件的真实性。对复印件的原则性否定,并不涉及诉讼或仲裁诚信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少数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提交的复印件能补强己方证据,此时,一定要注意当即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且不同意对方撤回该证据;如对方坚持撤回,务必向仲裁庭申请复制该证据。

②紧扣证据三性且简要说明反驳理由。紧紧围绕对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有关真实性问题,除首先查阅原件外,还需要注意倒签文件、补签文件、印章拼接、非法文件、裁剪影音、非法公证等问题。有关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主要考察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是否存在逻辑联系,质证时需要明确说明无关证据缺少关联性的具体情况。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主要围绕证据来源和采集方式是否合法而展开质证。针对对方证据证明目的的反驳,通常与法庭辩论观点产生交叉甚至重合,在质证环节不宜将全部观点说出,仲裁庭也不允许在质证环节太过繁琐的发言,将质证意见聚焦在证据与其证明目的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是明智之举;有关基本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留待辩论环节发表。

③对方证据发现规则。对方证据中,可能存在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此时,相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当庭完成质证并请求书记员记录在案。虽然,对方证据中存在对己方有利的发生概率较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疑难案件中,存在对方不可避免提交夹杂不利因素证据的可能性,此时,相关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及时发现并将其作为己方有利的证据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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