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竞业限制法律理论与实务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3-04-07

四、骑手、家政等网约工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2019年6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专门举例讨论“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1、主要案情

  2015年10月11日施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止的家政服务居间协议。协议约定:施某委托该公司介绍雇主并与雇主协商服务内容;施某为雇主从事家政服务;施某可以自由浏览该公司平台上的家政服务信息,可以自主选择雇主;劳务报酬由雇主直接支付或是委托该公司代收;公司免费为施某提供家政服务信息,经施某同意可以在平台上披露施某个人信息,供雇主选择;对于公司向施某推送的客户订单,施某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自由选择提供服务的具体时间;施某选择订单后也有权取消订单和修改服务时间;施某可根据客户要求通过平台帮助客户下单;公司为其代缴《家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某负担。协议履行过程中,该公司代雇主支付施某报酬,并收取共计300元的信息服务费。后施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信息技术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6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对施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施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信息技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