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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4-25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

2017年11月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定义修改为“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法第十五条增加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该法第二十一条提高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标准,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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