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6-12

在司法实践中,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基层人民法院,有关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的裁判尺度基本一致,虽然,某些法院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出现了比较新颖的结果,但是,尚未发现针对同一问题而作出不同处理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的精神,判断商业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的基本原则是,“‘具有商业价值’一般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商业秘密具有的商业价值并不限于其已经实际产生的价值,还包括其可能带来的价值。同时,商业秘密的价值既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其带来的价值增长,也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为其避免的价值减损或者成本付出。”在其后续论证中,该判决书进一步指出,“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系香兰素行业的龙头企业,其投入大量时间和成本研发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已经实际投入生产,提高了其香兰素产品的生产效率,并为企业形成市场优势、创造可观利润,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故涉案技术信息明显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可见,权利人研发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所投入的时间和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等效果、企业市场优势、所得利润等均可作为判断“商业价值”的指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判断商业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应当从该商业信息在商业运行中所起的作用、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价值贡献度、能否带来竞争优势等方面考量,指出“理正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系数据库表和存储过程/函数,由于不同的数据库表和存储过程/函数所呈现的是不同的数据库结构,对于依赖数据库运行的软件,不同的数据库结构会较大程度地影响软件运行的质量和效率,其在依赖数据库运行的软件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理正公司的经营业务包括涉及数据库运行的软件开发,企业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主要依赖于其所开发软件的质量,其中,数据库结构对软件质量是具有贡献性价值的。因此,其主张的数据库表和存储过程/函数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同时亦可对其带来竞争优势,属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