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 EN
您的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商理动态

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3-07-05

有关法定保密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当然包括保密义务;该法第一百零二条在法律责任部分再次强调了保密义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法第九十条强调了保密义务对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法定保密义务或约定保密义务,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实践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同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劳动者的保密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审查和判断劳动者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主要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该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等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该法典第八百六十九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该法典第八百七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该法典第八百七十二条,“许可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法典第八百七十三条,“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上述规定外,我国民法典还在人格权等部分规定了保密义务,但是,与商业秘密或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无关。我国民法典围绕合同行为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在商业秘密领域,主要是当交易一方因为合同行为获悉对方商业秘密后,无论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任何环节,均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或使用。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