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1-15
2、关于2003年合同效力的问题
首先,从上述合同约定的项目名称、转让内容、交付方式、验收标准及验收时间综合判断,2003年合同转让的内容是药品注册批件及批准文号,而非技术秘密。
其次,从2003年合同履行情况看,各方当事人在2003年合同签订后均积极办理“紫灯胶囊”药品注册批件及批准文号的变更手续。因此,从2003年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该合同转让的是药品注册批件及批准文号,而非技术秘密。
综上,2003年合同名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实际转让的是药品注册批件及批准文号而非技术秘密,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该合同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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