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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1-19

其次,二审法院以上述四方2011年签署的确认书未通知相对方龙某制药公司并未取得其同意为由,否定了该确认书的效力,是错误的。上述确认书主要内容是确认将涉案技术秘密这项权利转让给楚雄拨云公司,而并未明确甚至未涉及将龙某制药公司义务转移给楚雄拨云公司,况且,纵观全案证据材料,针对涉案技术秘密的转移,龙某制药公司也并无义务可转。因此,二审法院错误的将纯粹的权利转让认定为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然后适用概括转移规则中须相对方同意的规定,否定该确认书效力,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导致的法律适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维持了二审关于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义务概括转移须经龙某制药公司同意的观点,否定了2011年确认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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