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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3-01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

首先,涉案光盘上印有制作单位名称、出版单位名称及正式出版号,且相关标注内容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复函内容的印证,故应认定其为正规出版物。

其次,仁和制药提供了原始光盘,且经查阅其中明确载有诉争的“小儿风热清口服液”配方及制作工艺,故在无足够相反证据加以推翻的前提下,应认定该光盘为明确载有诉争的“小儿风热清口服液”配方及制作工艺的正规出版物原件。

最后,在确定涉案光盘为正规出版物的情形下,并非只能向药品审评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函要求协助调查,实际上还可以向涉案光盘的出版单位“电子工业出版社”,或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核实光盘内容。况且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复函内容来看,尚未售出的涉案光盘现系被封存、而非被销毁,故从技术角度上完全可以再现光盘内容,以供比对。此外,既然涉案光盘系正规出版物的原件,则还可以就该光盘内容是否系原始刻录,以及是否事后被修改问题进行鉴定。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小儿风热清口服液”配方及制作工艺尚未公开,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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