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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3-14

2、原始配方提供者的举证责任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基本的举证规则。原始配方提供者在其举证责任承担问题上,也不例外,需要遵守基本的规则。当原始配方来源不明或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提供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证实其提供原始配方的来源、时间、地点、方式、接收方等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原始配方提供者所举示的证据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完成其举证责任?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一般规则,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即可,即在案证据指向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此类证据除了交接文件材料等直接证据外,原始配方来源、提供者专业技术方向和水平、接收方专业技术方向和水平等背景信息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本案中,开发中心提供的证据中包括:《中药杀菌净研制方案》中有倪某提供原始配方的直接记载、《关于成立“中药杀菌净”课题研究小组的决定》中则有倪某负责组配各种配方的记载、《中药杀菌净生产工艺及中草药配方研制总结报告》中亦有倪某为提供人和责任人的记载。与之相比,冯某提供的证据多属证人证言,且2005年1月21日成武县科技局的证明与开发中心提供的《成武县科技局关于研制“中药杀菌净”有关问题的证明材料》相互矛盾,证人牛某、李某和倪某在笔录中的陈述与其在出庭作证时的证言相互矛盾,倪某甲的陈述前后不尽一致。开发中心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优于冯某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冯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多为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形成的笔录,该笔录的客观性和可靠性要远大于相关证人在后续民事诉讼活动中改变的陈述,同时,开发中心提供的书面证据中,主要证据指向倪某作为药品改进项目负责人,而非原始配方提供人,且证人证言中存在直接否定倪某作为原始配方提供人的内容。因此,查明原始配方真实来源,而不局限于原始配方提供者,对本案具有一定的作用,因该原始配方系民间配方,通过调查走访并结合原始配方在先使用情况,确定原始配方最初的持有人,然后查明配方改进项目中原始配方提供者,是非常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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