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4-07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案的判决((2020)最高法知民终1638号民事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介绍
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正公司)诉北京大成华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广州市纬纶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纶国际公司)、广州市艺筑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筑国际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理正公司一审起诉称:
理正公司自主开发了软件《理正建设企业管理信息系统V4.8》。臧某、刘某、何某、彭某在理正公司任职高管、技术主管期间,参与大成公司的设立工作。大成公司将理正公司技术信息产品登记为大成公司的产品。且已有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臧某、刘某、何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使用的侵权产品含有理正公司技术秘密的事实。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完全知悉理正公司拥有上述技术秘密的产品。因此,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完全知情大成公司的侵权行为,仍继续购买使用,存在主观恶意。综上,大成公司、纬纶国际公司、艺筑国际公司侵害了理正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共同承担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理正公司于2004年10月9日、2009年12月30日、2009年12月31日分别对《理正建设企业管理信息系统V4.8》及其历史版本,于2010年12月25日对《理正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管理系统V1.0》,于2011年11月3日对《理正财务报销及费用控制管理系统V1.0》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何某、刘某和臧某均述三人均负责理正公司项目的开发和技术管理,何某、刘某与理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理正公司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臧某在任职期间亦与理正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1年5月31日,何某、刘某和臧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大成公司。2011年7月20日,纬纶国际公司与大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大成公司为纬纶国际公司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纬纶国际公司向大成公司支付52万元。
2013年7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工信促司鉴中心[2013]知鉴字第1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该鉴定机构将纬纶国际公司数据硬盘中的数据库文件与理正公司提交的“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文件比对,比对结果为:纬纶国际公司当前使用的35个数据库表、10个储存过程/函数与理正公司对应的表、储存过程/函数相同或实质相同;纬纶国际公司被删除的10个数据库表、22个储存过程/函数与理正对应的表、储存过程/函数相同或实质相同;纬纶国际公司数据库硬盘中的基础类库和基础组件中的数据访问组件反编译的源代码与理正公司提交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源代码比对:相同的文件(类)1个(属非公知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的文件(类)13个(其中7个属非公知技术信息)。理正公司将上述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向司法机关控告大成公司和臧某、刘某、何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两份刑事判决书,均认定臧某及刘某、何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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