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4-10
3、理正公司主张的软件内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1)内容属性
理正公司所主张的构成商业秘密的内容为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库表和存储过程/函数,属于技术信息。
(2)非公知性和保密性判断
在案的鉴定意见显示,理正公司主张将LZMISCommon、LZMISPM、LZMISWF、LZMISFrame四个数据库作为密点,包含66个数据库表和31个存储过程/函数。结合理正公司对技术密点的说明、鉴定意见等证据,可确认理正公司对其软件内容设置了密点以此限定涉密范围。而根据在先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可确认理正公司与知晓上述内容的主要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因此,原审法院认为理正公司对上述数据库表和存储过程/函数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由于上述数据库表和存储过程/函数属于软件后台的代码文件,一般不处于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状态。综上,上述数据库表和存储过程/函数属于理正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3)商业秘密的价值及实用性判断
由于不同的数据库表和存储过程/函数所呈现的是不同的数据库结构,对于依赖数据库运行的软件,不同的数据库结构会较大程度地影响软件运行的质量和效率。理正公司的经营业务包括涉及数据库运行的软件开发,企业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主要依赖于其所开发软件的质量,其中,数据库结构对软件质量是具有贡献性价值的。因此,其主张的数据库表和存储过程/函数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同时亦可对其带来竞争优势,属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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