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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4-23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科实训虚拟仿真软件”案的判决((2019)最高法知民终773号民事判决书)

软件产品销售后,附载其中的技术秘密是否必然丧失秘密性?软件著作权登记后,权利人的利益如何保护?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措施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之间,权利人该如何取舍?基于软件产品固有特性,其中的计算机程序和文档既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加以保护,也可以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但是,著作权登记过程中的公式程序,将可以于技术秘密构成要件中的秘密性和保密措施直接冲突,因此权利人在其计算机技术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体系构建过程中,需要审慎考虑。

(一)基本案情介绍

上诉人福建水立方三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立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琨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琨朗公司)、复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理公司)、衢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衢州学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浙01民初3753号 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水立方公司与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泉州医高专)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母婴护理9个关键护理三维虚拟仿真产品合作研发协议(第一期)》,约定合作开发融教学所有功能于一体的三维虚拟仿真产品,软件版权由双方共同拥有。水立方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国家版权局登记取得“产科护理虚拟仿真软件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标注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于2018年2月1日向国家版权局登记取得“产科AR增强现实实训软件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标注开发完成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7年11月15日。复理公司于2018年6月向国家版权局登记取得“产科实训虚拟仿真软件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标注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登记号2018SR440559。

水立方公司与琨朗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双方保证对在签订、执行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技术信息等)予以保密,保密期限为合同终止后3年;姚某作为琨朗公司代表签字。2017年5月前姚某系水立方公司员工。

  2018年6月20日,衢州学院发布关于母婴护理实训设备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以174.26万元招标母婴护理实训设备一批(其中40万元为环境装修)。2018年7月11日公示预中标单位为琨朗公司。2018年7月20日,衢州学院与琨朗公司签订《母婴护理实训设备项目采购合同》。

  水立方公司在2018年8月28日向琨朗公司、复理公司、衢州学院分别发送的律师函中指出,琨朗公司销售给衢州学院的软件构成侵权。琨朗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复函称,复理公司软件于2018年6月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系自主开发,相应模块功能属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复理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妇产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80年1月第1版、2013年3月第8版)、《助产综合实训》(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年2月第1版)教材对于四部触诊、平产接生、分娩机制、臀围助产、XXX及分娩机制的流程、技术参数等有详细讲解。2017年11月泉州医高专“产科护理虚拟仿真软件"招标公告、2017年9月29日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护理虚拟仿真教学系统"招标公告和2017年12月5日青海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生均拨款专项资金产科虚拟仿真系统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中,均对于四部触诊、平产接生、分娩机制、臀围助产、XXX、影响产妇的四个因素等主要功能模块的软件展示内容、步骤及视角、技术参数等进行了详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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