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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4-28

1、琨朗公司、复理公司是否侵害水立方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

本案水立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软件与水立方公司涉案软件的动画、3D画面效果相似,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涉案软件内嵌的动画、3D画面效果是水立方公司利用图像处理软件以数字化方式虚拟分娩接生等临床环境制作的三维活动影像。当开启软件进行演示操作时,计算机程序按照其软件的功能设计调用上述动画及3D画面效果,并在屏幕终端上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而成的画面。就水立方公司请求保护的动画和3D画面效果而言,动画系采用逐帧拍摄对象并连续播放而形成运动的影像技术,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有着非常相似的表现形式,而3D画面效果系利用图像处理软件完成的由色彩、线条、图案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立体造型画面,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因此,动画和3D画面效果本质上均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档,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畴。水立方公司关于涉案计算机软件中的动画、3D画面效果属于计算机软件,应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对被诉侵权软件中的动画、3D画面效果与水立方公司涉案软件中的动画、3D画面效果是否相似,是否侵害水立方公司对美术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本院不再予以审查。原审法院基于水立方公司所坚持的诉讼主张,在认定动画和3D画面效果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畴的情况下,未对被诉侵权软件和水立方公司涉案软件的运行界面比对情况进行说明并无不当,水立方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对该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另水立方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复理公司“产科分娩机制AR系统"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原审法院经水立方公司申请亦未调查取得所述被诉侵权软件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不存在对此节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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