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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5-07

4、琨朗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水立方公司主张琨朗公司以水立方公司的名义参加衢州学院产科护理软件的招投标工作,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琨朗公司违反《销售代理合同》中有关不得经营与水立方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软件产品的约定,属于合同法而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范畴。退一步而言,琨朗公司以水立方公司的名义参与招投标具有合同上的依据,且在衢州学院与琨朗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明确注明所购买的产科护理软件的供应商为复理公司,故不会导致混淆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水立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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