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5-15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被告张某的经常居住地和兴业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市辖区内的商业秘密纠纷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需指出的是,考虑到便于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以及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等因素,本案也宜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案中,首先,本案被告张某的经常居住地和兴业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上海市,另一被告南山公司的住所地也更接近于上海市;其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先受理并正在审理与本案关联度较高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可以避免重复审查相关事实,符合诉讼经济的目的,同时也有利于纠纷的协调处理;第三,原审法院已开展的部分证据保全工作以及德瑞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可随本案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并不影响本案后续审理工作。
综上,德瑞公司关于本案应当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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