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5-21
(三)本案启示与重点问题解析
在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签署保密协议或同等文件的情况下,当被诉侵权人违反该协议实施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时,被诉侵权人既构成违约行为,又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亦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产生竞合,权利人既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侵权行为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当权利人基于协议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时,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如权利人与对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时,还应遵守劳动合同纠纷仲裁前置及专属管辖只规则;当权利人以侵权为由向对方主张侵权责任时,应当适用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更进一步分析,围绕保密协议项下商业秘密权益引发的此类责任竞合案件,被诉行为一般不包括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只可能是非法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相应的,被诉行为在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中分别对应不同的管辖法院:
当权利人以违约责任纠纷提起诉讼时,有权管辖该类案件的法院包括:保密协议约定的案件管辖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保密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其中,保密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如保密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时,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保密协议未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明时,由被告所在地或保密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相对固定,惟保密协议履行地地确定值得探讨,保密协议中当事人负担的保密义务系消极义务,无法根据其积极行为确定履行地点,只能根据协议约定的地域范围或义务人应当保密的地域范围来确定其“合同履行地”,问题是,当约定保密的地域范围过宽,且范围内存在多个法院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不宜机械解读合同履行地概念,而应当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进一步讨论,负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实施违约行为(违反保密义务)的地点,是否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笔者认为,因为违约行为本身不是履行合同行为,违约行为地点不是合同履行地点,因此,不能将违约行为地等同合同履行地,进而据此确定管辖法院;同时,有关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违约行为可能在与保密协议没有任何联系的地点发生,不宜将其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
当权利人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时,有权管辖该类案件的法院包括: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具体而言,侵权行为地包括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行为地、结果发生地;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地点;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地点。实际上,侵权行为地与上述违约行为发生地发生了重合,但责任性质不同,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不同。简言之,权利人不得在提起违约之诉时适用侵权之诉的管辖规则确认管辖法院;不得在提起侵权之诉时适用违约之诉的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所主张之保密协议因无法证实其真实性而不具有约束力的情况下,虽提起违约之诉,但人民法院仍以侵权之诉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并裁定移送。该裁定值得商榷:首先,原告所提违约之诉,非经原告同意,人民法院无权将其变更为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只能基于违约之诉对原告所起诉案件进行审理,不得超越原告诉请范围审判,更不得擅自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所主张的基本法律关系;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证据不足或原告未完成基本举证责任,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非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最后,本案移送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然系违约之诉项下的诉讼请求,如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仍应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侵权之诉项下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构成一个全新的案件,与移送之前的案件并无管辖上的牵连。
(本文系张志胜原创作品,未经同意不得复制,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010-65259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