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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5-23

(一)基本案情介绍

上诉人广州共盈能源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盈公司)、上诉人重庆派威能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嘉力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力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12月19日,嘉力达公司(甲方)与共盈公司(乙方)签订《软件开发合作协议》,该协议包括如下内容:一、甲乙双方在《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合作项目上具有唯一性,甲乙双方都是对方唯一指定的合作伙伴,不得与其他公司签订类似的合作协议。……。五、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对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后续开发。七、合作开发的软件所有权由甲方享有。八、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软件许可他人使用,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赠送软件……十二、甲乙双方对合作项目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

2007年4月12日,前述合同双方达成《软件开发补充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二、乙方完成软件的操作说明书的编写,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源代码。2008年6月8日,前述合同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五、技术资料及其保密。1、根据原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合作开发软件成果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权由甲方享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作开发软件成果及其组成部分以任何方式披露给第三方,也不得自己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或者用于本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用途。2、乙方对于其根据软件开发合作协议所接触和涉及的甲方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有永久性的保密义务。2008年6月9日,双方对合同项下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进行总结,该份总结中双方明确以下事实:2007年3月8日,共盈公司提交了第一版软件。双方确认该软件属于最底层的软件,共盈公司需要继续开发一个城市或一个垂直系统的政府和集团使用的能源管理软件,并由嘉力达公司提供主要功能的需求分析,为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嘉力达公司招聘软件开发人员,为共盈公司提供和修改了新的软件功能和需求分析。其中绝大多数的需求分析均为嘉力达公司提供,共盈公司负责软件中的采集、传输、存储、展示功能的数据库与源代码设计等工作。嘉力达公司将能效分析的需求、引入设备台帐管理和维护保养管理的需求、根据动态采集的能耗数据分析原因,并将原因形成关键字段,在专家库中进行查找的需求等等需求引进能源管理信息系统。

另,嘉力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保密证据5(嘉力达公司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设计方案)、保密证据9(国税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软件项目数据库开发文档)等封面显示为嘉力达公司文档,嘉力达公司和共盈公司都在文档上盖有公章。

根据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查新中心2008年2月26日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显示,有关建筑能源监测管理平台的开发研究,已见文献报道。但涉及本项目主要特点的建筑楼宇节能管理监测平台的开发,未见文献报道。本项目主要技术特点是:1、具有实时监测、能源诊断、能耗统计、能耗总览、能效分析、预警管理、专家系统、能耗公示、设备管理、信息远传等。

2007年12月,派威公司开始和嘉力达公司洽谈关于代理嘉力达公司软件产品销售合作事宜,该过程当中,双方有邮件往来,其中派威公司的联系人是吴某,其邮箱地址为wujp**@163.com。后双方中断合作。另查明,在双方的邮件往来当中,嘉力达公司对其公司和产品进行了介绍。……本公司从产业链的薄弱环节着手,自主研发了“节能监管平台”软件;……该“监管平台”可以监管一个城市或一个垂直系统的所有楼宇的能耗,具有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分析、能效管理、设备管理、专家系统等功能。

2008年1月23日,派威公司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派威公司在申请表中声称:申请登记的软件名称为《能耗监测管理平台软件》,版本号为PV2008,开发完成时间是2007年7月18日,首次发表日期是2007年9月28日。2008年4月18日、5月15日,嘉力达公司分别对派威公司网站内容进行了公证。派威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详细介绍了《PV2008能耗监测管理平台》。此外,该网站介绍前述软件的功能时还包括报警管理、系统管理、数据库备份等。2008年5月19日,嘉力达公司再次对派威公司的网站内容进行公证,该网站出现了共盈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参加派威公司捐款的照片。

在第四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上,郭某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介绍了《PV2008能耗监测管理平台》软件。共盈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与郭某是夫妻关系,郭某曾在共盈公司担任总经理。共盈公司在原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没有按合议庭要求提供伍某、郭某的照片等资料。

根据嘉力达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到派威公司处进行证据保全,复制了派威公司的能耗监测管理平台软件源代码及开发文档资料。在庭审过程中,派威公司表示公司叫能耗监测管理平台的软件有两个,这两个软件的编程语言不同,但取了相同的名字。证据保全时,派威公司交给法院的软件与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不同。原审法院于庭后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了派威公司申请登记软件著作权的能耗监测管理平台软件,派威公司在申请表当中提供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联系人是吴某,邮箱地址是wujp**@163.com。

经比对,派威公司在中国软件保护中心登记的能耗监测管理平台软件后30页当中有DoPreviewChartPie (ReportStyle:string;ChartTitle:String;MainSQL:String;Axis LeftTilte等30个程序的命名与嘉力达公司的源程序相同,且这30个程序的语句与嘉力达公司源程序基本相同、参数也相同。后30页第9页当中有一句“//modif by huangjc 2007/07/17 for reset bug infOperatedindex=201”是嘉力达公司员工的修改标志,其中huangjc是嘉力达公司的员工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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