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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5-24

(二)一审法院裁判说理的重点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嘉力达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以及共盈公司、派威公司是否侵犯了嘉力达公司的商业秘密。

1、嘉力达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的问题

本案当中,嘉力达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主要内容包括:(1)对软件开发时所作的需求分析;(2)软件的设计方案;(3)软件数据库的设计方案;(4)软件的源代码。

对于软件需求分析,原审法院认为,需求分析通常通过软件最终实现的功能予以反映,嘉力达公司所主张的需求分析已体现在其产品介绍当中,派威公司在其网站上也非常详尽地介绍了产品的功能特点,同时使用者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其所使用的软件所能够解决的问题。嘉力达公司起诉本案时,其产品已经推向市场,软件已经在国务院机关管理局进行使用,因此,本案嘉力达公司所主张的软件开发时的需求分析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点,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

对于软件的设计方案和软件数据库的设计方案,首先,共盈公司根据嘉力达公司提出的要求编写软件,软件的设计方案和软件数据库的设计方案都是由共盈公司完成,该事实可以从双方2008年6月8日的资料移交清单上得到体现。双方最后的开发总结当中也没有否认上述事实。嘉力达公司仅凭其提交的软件设计方案文档和数据库设计文档上为嘉力达公司的公司文档并盖有双方的公章就主张这些方案由嘉力达公司设计证据不足;其次,软件设计和软件数据库设计是源程序编写之前的步骤,编写源程序是对整个软件设计思想的固化,体现开发者的个人风格等独创性因素主要体现在源程序的编写过程中。本案当中,嘉力达公司也没有指出软件设计和数据库设计和通常的软件编写过程中所使用的一般方法存在特别之处。通常在没有可供运行的软件产生之前,软件设计和数据库设计本身不能直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因此,对于嘉力达公司要求将软件的设计方案和软件数据库的设计方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软件源代码,由于涉案软件是共盈公司根据嘉力达公司的要求专门进行编写,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嘉力达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具有实用性,符合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根据嘉力达公司和共盈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嘉力达公司。共盈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嘉力达公司是《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嘉力达公司与共盈公司所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共盈公司对嘉力达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永久性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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