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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 |《商业秘密分类保护与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4-05-27

2、共盈公司、派威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本案当中,嘉力达公司指控共盈公司违反双方的保密协议,将所有嘉力达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派威公司使用,派威公司是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共盈公司披露其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嘉力达公司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并在市场上与嘉力达公司形成竞争,共盈公司、派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共盈公司、派威公司均否认侵权,共盈公司认为其没有将嘉力达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派威公司;派威公司认为其没有和嘉力达公司洽谈过合作问题,被控侵权的软件由其自主开发。

派威公司否认有吴某这个人,但根据原审法院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的其申请登记软件著作权的文件来看,派威公司提供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联系人就是吴某,且邮箱地址和嘉力达公司提供的往来邮箱的地址完全相同,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派威公司向法庭作出的陈述不属实,原审法院采信嘉力达公司提交的证据13-15,确认派威公司在2007年12月曾经与嘉力达公司洽谈过要求代理嘉力达公司软件的事宜,而且双方已经达成初步的合作意向。

共盈公司否认其向派威公司披露其为嘉力达公司编写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并否认派威公司网站上捐款人的照片为其法定代表人伍某,以及郭某参加过派威公司的产品推广活动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派威公司网站照片上的人与共盈公司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的伍某高度近似,且嘉力达公司提交的证据21当中有“郭某”在派威公司展台前面对派威公司产品《PV2008能耗监测管理平台》软件进行了非常详细的介绍,如果该证据当中的“郭某”和伍某的丈夫郭某是两个人,共盈公司非常容易推翻该事实,但共盈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交伍某、郭某的照片及其他资料;其次,派威公司申请登记软件著作权的软件源代码后30页和嘉力达公司享有商业秘密的软件源代码高度近似,且有嘉力达公司员工黄某修改的标志,共盈公司和派威公司均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第三,在派威公司2007年12月还在和嘉力达公司进行业务洽谈的情况下,2008年3月就推出了和嘉力达公司软件功能极为类似的《PV2008能耗监测管理平台》软件,如此短的时间内进行自主开发的可能性甚小;据此,原审法院采信嘉力达公司提交的证据20的照片,证据16和21,结合原审法院到中国软件保护中心调取的证据,认定共盈公司向派威公司披露了其为嘉力达公司编写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事实。

综上所述,共盈公司违反了其与嘉力达公司所签订软件开发合作协议当中的保密义务,将嘉力达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派威公司使用。派威公司是在明知共盈公司披露给其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嘉力达公司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共盈公司、嘉力达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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